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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裕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翰澤企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叁仟陸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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