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裕能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翰澤企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叁仟陸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