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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44號 原   告 凱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明 訴訟代理人 林忠吉       黃帥升律師       吳典倫律師       洪舒萍律師 被   告 麗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 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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