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44號
原 告 凱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聰明
訴訟代理人 林忠吉
黃帥升
律師
吳典倫律師
洪舒萍律師
被 告 麗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
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