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秀玲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家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和圍
訴訟代理人 繆 璁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09
,43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73,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