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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秀玲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家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和圍 訴訟代理人 繆 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09 ,4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3,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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