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67號
原 告 領航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 源
被 告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8,199元,應徵
第一審
裁判費56,7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6,2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