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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68號 原   告 瑞德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男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   告 台北市商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以育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趙珮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劉佳均」之記載,應更正為「 黃以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臺北市商業處法定代理人黃以育已於民國102 年 7 月31日聲明承受訴訟,有101 年10月3 日民事聲明承受訴 訟狀可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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