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金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迅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年度建字第2
71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貳萬
零玖佰伍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