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迅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年度建字第2 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貳萬 零玖佰伍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