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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成豐綜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郁東營造有限公司因100年建字第289號返 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台幣叁仟零陸拾叁萬肆仟叁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合新台幣肆拾貳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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