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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群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玖拾壹萬玖仟零玖拾肆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捌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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