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伯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群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玖拾壹萬玖仟零玖拾肆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捌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