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08號
原 告 中法消防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文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大芥室內裝修設
計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
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叁仟玖佰陸拾元,
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
零肆佰玖拾玖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