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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08號 原   告 中法消防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芥室內裝修設   計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   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叁仟玖佰陸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      零肆佰玖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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