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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08號 原   告 中法消防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鐘 被   告 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999元,原告尚應補繳10,499元,本院於 民國100年10月1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0年11月4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之情事,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及答詢表一份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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