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08號
原 告 中法消防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文鐘
被 告 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999元,原告尚應補繳10,499元,本院於
民國100年10月1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0年11月4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之情事,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及答詢表一份在卷
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