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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14號 原   告 李元璋       詹世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複 代理人 許中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聯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青山工程顧問有限 公司、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海軍蘇澳後勤支援 指揮部之法定代理人,逾期駁回起訴。 理 由 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之法 定代理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逾期駁回起訴 。 原告另應提出被告吉聯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青山工程 顧問有限公司間之承攬契約,和被告青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與 被告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間之承攬契約,以及被告吉聯資 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青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 表,和法定代理人林正陽、廖瑞堂之最新戶籍謄本。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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