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14號
原 告 李元璋
詹世明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貴德
律師
複 代理人 許中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吉聯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青山工程顧問有限
公司、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海軍蘇澳後勤支援
指揮部之
法定代理人,逾期
駁回起訴。
理 由
原告提出之
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之法
定代理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逾期駁回起訴
。
原告另應提出被告吉聯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青山工程
顧問有限公司間之
承攬契約,和被告青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與
被告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間之承攬契約,以及被告吉聯資
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青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
表,和法定代理人林正陽、廖瑞堂之最新
戶籍謄本。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