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15號
原 告 拓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古靜宜
訴訟代理人 李崇豪
李佳翰
律師
李勝琛律師
吳春美律師
徐沛然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台灣國道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複代理人 劉曉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