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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拓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靜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原名交通部台灣國道 高速公路局)間因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315 號請求返還履約保證 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32,249,1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20,48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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