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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22號 原   告 中國聯合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源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被   告 鵬程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添成 訴訟代理人 蕭玉華       毛國樑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備註:原告主張系爭契約終止後,其委由建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建欣公司)承攬施作系爭工程未完成之部分,並依其與建 欣公司所簽定之承攬契約書,而支付予建欣公司工程款725,340 元。請原告補正說明其與建欣公司承攬契約書估價單所載之各施 工項目,為系爭契約被告應施作之工項各為何。並就原告實際給 付予建欣公司之金額為何,提出相關支出憑證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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