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22號
原 告 中國聯合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世源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
被 告 鵬程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添成
訴訟代理人 蕭玉華
毛國樑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備註:原告主張
系爭契約終止後,其委由建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建欣公司)
承攬施作系爭工程未完成之部分,並依其與建
欣公司所簽定之
承攬契約書,而支付予建欣公司工程款725,340
元。請原告補正說明其與建欣公司承攬契約書估價單
所載之各施
工項目,為系爭契約被告應施作之工項各為何。並就原告實際給
付予建欣公司之金額為何,提出相關支出憑證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