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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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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日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梓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間,因本院100年 度建字第32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貳仟玖佰玖拾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合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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