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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甲工程有限公司間因一百年度建字第三 三一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叁拾肆萬肆仟柒佰叁拾壹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陸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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