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甲工程有限公司間因一百年度建字第三
三一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叁拾肆萬肆仟柒佰叁拾壹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陸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