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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36號 原   告 王瓊芝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仁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40 萬3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18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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