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翼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有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度
建字第337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5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