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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翼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有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度 建字第337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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