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鉅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
法定
代理人 王英烱 住同上
送達地址:臺北市○○○路○段○○號7樓
之3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丞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度建字
第351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8,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
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