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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鉅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王英烱  住同上            送達地址:臺北市○○○路○段○○號7樓                 之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丞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度建字 第351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 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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