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鉅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英烱
被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丞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定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8月28日裁定令其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
9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
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公務電話紀錄附卷
可
參,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