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煌銘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
律師
黃泰鋒律師
杜孟真律師
林麗珍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張凱翔律師
參 加 人 加拿大商龐巴迪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蕙如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
(原名: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王怡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陳鵬光律師
王龍寬律師
翁乙仙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本院另函詢鑑定單位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補充鑑定事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