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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       黃泰鋒律師       杜孟真律師       林麗珍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張凱翔律師 參 加 人 加拿大商龐巴迪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蕙如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       (原名: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王怡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陳鵬光律師       王龍寬律師       翁乙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院另函詢鑑定單位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補充鑑定事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