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61號
原 告 活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金明
原 告 瑞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均熙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星聚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未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活雅國際實業有
限公司為新臺幣(下同)821,276元,原告瑞陞國際實業有限公
司為959,782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10,460元,扣除
先前調解時所繳1,000元,各應補繳8,030元、9,4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