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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61號 原   告 活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金明 原   告 瑞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均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聚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活雅國際實業有 限公司為新臺幣(下同)821,276元,原告瑞陞國際實業有限公 司為959,782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10,460元,扣除 先前調解時所繳1,000元,各應補繳8,030元、9,4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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