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7號
原 告 宋家駿
訴訟
代理人 吳俊達
律師
被 告 原藤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國恩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複 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
案由欄中關於「給付
報酬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返還
工程款事件」;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第四項關於「被告」之記
載,應更正為「被告原藤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