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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8號 上 訴 人 福電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美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年度建 字第38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5,0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 8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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