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8號
上 訴 人 福電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美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年度建
字第38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5,05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2,
8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