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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0號 原   告 展洲儀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義楨 訴訟代理人 蘇漢祥律師       陳旭琨       李儀娉 被   告 丞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定和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複代理人  蘇柏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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