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0號
原 告 展洲儀記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義楨
訴訟代理人 蘇漢祥
律師
陳旭琨
李儀娉
被 告 丞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定和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複代理人 蘇柏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