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展洲儀記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義楨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丞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萬7,9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