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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0號 上 訴 人 丞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定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洲儀記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3萬6,0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06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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