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2號
原 告 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金龍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
律師
被 告 裕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銘鴻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張鳳仙
被 告 祥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仁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明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9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