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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2號 原   告 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龍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被   告 裕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銘鴻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張鳳仙 被   告 祥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仁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明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9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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