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4號
原 告 路路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金三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
蕭美玲律師
被 告 康華號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鐘躍原名許玉麟.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
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依
兩造所簽訂工程委外服務契約第38條第2 項約
定「若因本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甲方管轄法院,為
審理訴訟法院」,而甲方即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
○區○○路○ 號7 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屬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之轄區內,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兩造並當庭
合意本件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