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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4號 原   告 路路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三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蕭美玲律師 被   告 康華號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鐘躍原名許玉麟.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工程委外服務契約第38條第2 項約 定「若因本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甲方管轄法院,為 審理訴訟法院」,而甲方即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 ○區○○路○ 號7 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屬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之轄區內,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兩造並當庭 合意本件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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