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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84號 上 訴 人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葳企業有限公司、長泉工程有限公司因 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8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台幣貳佰玖拾捌萬玖仟伍佰捌拾 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伍仟玖佰零壹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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