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84號
上 訴 人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葳企業有限公司、長泉工程有限公司因
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8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台幣貳佰玖拾捌萬玖仟伍佰捌拾
玖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伍仟玖佰零壹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