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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87號 上 訴 人 進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義豐即春豐工程行因本院100年度建字 第8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433,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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