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87號
上 訴 人 進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國欽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義豐即春豐工程行因本院100年度建字
第87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433,31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7,73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