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9號
原 告 約農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文祥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竹君
被 告 施純全
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同業公會
預納新臺幣貳拾捌萬元。
理 由
原告起訴請求給付承攬費事件,其至今未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
下同)280,000萬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鑑定機關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同業公會悉數預
納,若逾期未預納,本院將依法通知被告墊支,若被告亦不為墊
支,即視為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