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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2號 原   告  禾豐體驗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泰民 原   告  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泰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陳憲政律師 被   告  邁思會展有限公司(原名:歐林國際事業有限公        司)             樓之1 兼法定代理人 李安琪 被   告  楊雅如        陳秀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穩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3日上午10時 50分,在本院第22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院整理之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請兩造具狀表示意見: ㈠被告楊雅如、陳秀娟曾任職於原告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 公司(下稱集思公司)及禾豐體驗行銷有限公司(下稱禾 豐公司)。 ㈡被告楊雅如於任職於原告禾豐公司期間,曾負責接洽卡夫 公司之「2010年卡夫食品年終尾牙會議活動」、中信公司 之「中信房屋2010年經營者大會」、佳視加公司之「四川 成都龍湖地產行銷建案晚宴」之活動,被告楊雅如並曾以 原告禾豐公司之名義,就上開活動提出活動企畫書提案及 報價。 ㈢被告陳秀娟於任職原告禾豐公司期間,曾負責接洽卡夫公 司之「2010年卡夫食品年終尾牙會議活動」、中信公司之 「中信房屋2010年經營者大會」。 ㈣被告楊雅如於任職原告禾豐公司期間曾以歐林公司或無限 創意活動公司之名義,對上開卡夫公司及中信公司之活動 提出活動企畫書提案及報價。被告楊雅如並曾以無限創意 活動公司之名義,對上開佳視加公司之活動提出活動企畫 書提案。 ㈤卡夫公司與中信公司就上開活動,係與歐林公司簽約並履 行,歐林公司與卡夫公司、中信公司之簽約金額為208萬 7,025元、135萬2,363元。 ㈥被告楊雅如於任職原告禾豐公司期間,就上開中信公司之 活動,曾擔任歐林公司之聯絡人;被告陳秀娟於任職原告 禾豐公司期間,就上開卡夫公司之活動,曾擔任歐林公司 之聯絡人。 ㈦被告陳秀娟於98年11月25日曾向原告禾豐公司請領計程車 車資355元。 ㈧原告與被告楊雅如就本院99年度智易字第84號違反著作權 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100年4月27日達成訴訟上和 解。 三、請被告說明下列事項: ㈠被告楊雅如於民國98年10月至12月間於原告禾豐體驗行銷 有限公司任職之職務內容及職稱(並請說明被告楊雅如為 受僱人或經理人)。 ㈡本件爭執之中信公司經營者大會、卡夫公司年終尾牙會議 活動、四川成都龍湖地產晚宴活動,原告禾豐體驗行銷有 限公司係交由被告楊雅如抑或被告陳秀娟負責處理。 ㈢歐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分別與中信公司、卡夫公司就經營 者大會、年終尾牙會議活動簽訂委辦契約之日期。 ㈣民國98年11月25日計程車車資原告禾豐體驗行銷有限公司 係給付予何人。 ㈤對於原告提出各項證物之形式真正有無爭執。 四、請原告說明下列事項: ㈠對被告各項請求權依據及相互關係(例如:債務不履行與 侵權行為有無請求先後順序,債務不履行如何連帶請求) 。 ㈡對於被告提出各項證物之形式真正有無爭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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