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2號
原 告 禾豐體驗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泰民
原 告 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泰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
律師
陳憲政律師
被 告 邁思會展有限公司(原名:歐林國際事業有限公
司)
樓之1
兼法定代理人 李安琪
被 告 楊雅如
陳秀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穩竹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2月15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22庭行言詞辯論。
二、
兩造應說明被告楊雅如、陳秀娟自禾豐體驗行銷有限公司離
職之時間,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