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2號 原   告  禾豐體驗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泰民 原   告  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泰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陳憲政律師 被   告  邁思會展有限公司(原名:歐林國際事業有限公        司)             樓之1 兼法定代理人 李安琪 被   告  楊雅如        陳秀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穩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2月15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22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說明被告楊雅如、陳秀娟自禾豐體驗行銷有限公司離 職之時間,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