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22號
原 告 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江依蓉
陳建道
被 告 華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飛樂數位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謝文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
陳佳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就被告一百年三月十五日提出之民事辯論意旨補充狀
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