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智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22號 原   告 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江依蓉       陳建道 被   告 華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飛樂數位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謝文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就被告一百年三月十五日提出之民事辯論意旨補充狀 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