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26號
原 告 永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奕達
訴訟代理人 賴柏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國泉
被 告 艾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聰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
複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
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