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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智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失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39號 原   告 國際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政德 訴訟代理人 蕭顯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等間損失補償事件,原告 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肆仟元,尚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捌佰元 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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