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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娟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驊鉅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 智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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