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娟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驊鉅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
智字第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
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合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