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7號
上 訴 人
被 告 航亞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嘉文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達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2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上訴聲明之
訴訟標的金額本、
反訴各為新臺幣(下同
)5,283,273元、917,130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6,200,403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7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