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海商更㈠字第1號
原 告 昱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興芳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
複代理人 甯若蓁律師
被 告 Gemartrans (Vietnam) Co. , Ltd
法定代理人 DO VAN KHAN
被 告 威爾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威通運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家獻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上午11
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昱臺國際有限公司及
被告威爾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均應於收受本裁定十四日內,各自
陳報上述原告及被告公司之組織、名稱及法定代理人有無變更?
如有,則應併
具狀陳明前述變更之情形及提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
事項卡、並為
承受訴訟之聲明,訴訟代理人則應提出變更後公司
及法定代理人為
委任人之
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