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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海商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更㈠字第1號 原   告 昱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興芳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甯若蓁律師 被   告 Gemartrans (Vietnam) Co. , Ltd 法定代理人 DO VAN KHAN 被   告 威爾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威通運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家獻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上午11 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昱臺國際有限公司及 被告威爾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均應於收受本裁定十四日內,各自 陳報上述原告及被告公司之組織、名稱及法定代理人有無變更? 如有,則應併具狀陳明前述變更之情形及提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 事項卡、並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訴訟代理人則應提出變更後公司 及法定代理人為委任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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