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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消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李蔡玉英       李建輝       李淑琦       李淑芬       李淑芳       李慧菁       李慧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盈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世興旅行社有 限公司間因100 年消字第1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為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伍萬伍仟 壹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柒萬零伍佰玖拾貳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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