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消字第18號
原 告 陳雪
訴訟
代理人 王珽顥
律師
原 告 劉啟倫
被 告 樂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燕堂
訴訟代理人 姜震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道元律師
被 告 洪琳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
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