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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消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字第3號 原   告 馬光宏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被   告 有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村騫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梁堯清律師       劉桂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記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 負擔,應更正為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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