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消字第3號
原 告 馬光宏
訴訟
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被 告 有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村騫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梁堯清律師
劉桂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記載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
負擔,應更正為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