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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消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字第7號 上 訴 人 李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祝文定、上礎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年度消字第7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36萬55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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