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周慕莎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 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件: 一、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據實陳報聲 請人與馬炳仁之婚姻狀況,及聲請人共有幾名子女暨其姓名 、身份證字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二、馬炳仁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 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三、馬思齊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據實陳報聲請人戶籍設於台北市○○○路○段○○號5樓之原因 ,並檢具該屋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 五、據實陳報聲請人租屋之原因。 六、據實陳報與債權人第一銀行之房屋貸款契約、該筆不動產之 住址、所有權狀與建物謄本。 七、據實陳報與債權人大眾銀行、樂事購國際有限公司之借貸契 約書。 八、據實陳報向債權人永豐銀行、大眾銀行、土地銀行、台灣中 小企業銀行、樂事購國際有限公司借款之交付證明文件,並 據實說明借款使用流向。 九、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馬炳仁、馬思齊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一、馬炳仁、馬思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 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十二、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 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債務人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高宥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