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破更㈠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祥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武祥
代 理 人 簡麗莉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元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志誠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舒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錫文
上 三 人
共同代理人 陳欽賢
律師
複 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游彩琴
代 理 人 張金龍
吳彥鋒律師
郭蕙蘭律師
胡潤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22日本
院99年度破字第40號裁定提起
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0
年9 月26日以100 年度破抗字第32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更為裁
定如下:
主 文
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又破產,除另
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
條、第5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
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
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停
止支付者,
推定其為不能清償,此亦為同法第1 條第1 項、
第2 項所分別明定。又依同法第148 條規定之旨趣,如債務
人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外,即
難認有宣告破
產之實益。
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依同法第63條第2 項之
規定,應本於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無財產可構成
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
裁定
駁回聲請(司法院院字第1505號解釋、最高法院86年度
台抗字第479 號、96年度台抗字第581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均為相對人之普通債權人,然相
對人交予聲請人舒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舒和公司)用
以支付買賣價金之支票經提示後竟遭
退票,另聲請人元富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富公司)、祥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祥讚公司)聲請對相對人名下如附表一所示等位於苗
栗縣之建物,及坐落臺北市○○區○○路之房地
強制執行後
,仍未能獲得足額清償,足見相對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
實。
爰依破產法第1 條、第57條、第58條第1 項等規定聲請
裁定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
三、相對人則以:相對人尚有流動資產新臺幣(下同)3 億4,85
3 萬2,678 元,固定資產1 億9,405 萬8,170 元,合計5 億
4,259 萬0,848 元,超過流動負債之4 億6,144 萬5,477 元
。且前開固定資產中之
系爭仁愛路房屋已經拍定,實際
拍定
價額為2 億8,210 萬8,477 元,較諸資產負債表中認列之價
值,有溢價之獲利1 億7,353 萬3,289 元,故加計後,相對
人之資產總值高達7 億1,612 萬4,137 元(542,590,848 元
+173,533,289 元=716,124,137 元),並無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形,自無破產之必要等詞為辯。
四、
經查,聲請人均為相對人之債權人,原債權數額分別為:舒
和公司1,140 萬9,024 元,元富公司1,237 萬1,583 元,祥
讚公司1,315 萬0,618 元。
嗣經聲請人參與本院99年度司執
字第14596 號執行事件之
拍賣款分配程序後,均仍有不足額
未獲清償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
債權憑證及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9北金拍五字第5 號(即本
院案號99年司執字第14596 號執行事件委外拍賣事件)民國
101 年7 月13日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分見本院破字
卷㈠第11至32頁、破更㈠卷㈠第110-124 頁)在卷為憑。是
本件聲請人依其債權人地位,聲請相對人破產,
自無不合。
五、相對人雖
抗辯:聲請人祥讚公司、元富公司(相對人於書狀
中誤載為舒和公司)已於100 年12月7 日分別同意,由
第三
人日鑫公司以免責債務承擔方式承擔相對人所負債務,
渠等
撤回本件破產之聲請
一節,固據提出聲請人祥讚公司與相對
人簽訂之償還債務協議書及100 年12月7 日債權協商會議紀
錄各1 份為證(見本院破更㈠卷㈠第40-41 頁、第42頁)。
然聲請人祥讚公司及元富公司均稱:相對人於簽署
上開協議
書時,曾表示該份協議書之效力須經第三人大有巴士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長同意,但相對人事後始終未予回覆,
渠等現已
無意願再與相對人和解等情,則未據相對人為何否認(見本
院破更㈠卷㈠第69頁)。
堪認系爭協議書於成立生效前,聲
請人已撤回要約,
兩造間當未成立任何和解契約。是聲請人
提起本件破產之聲請,自未違反和解契約,同先敘明。
六、相對人之負債大於資產:
㈠債務方面:
查,聲請人曾聲請就相對人名下如附表一中所示之仁愛路房
地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案號:99年度司執字
第14596 號)委託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後(
案號:99北金拍五字第5 號),於100 年1 月11日以總價2
億7,120 萬元拍定,加計原拍定人棄標後應負擔之差價1,09
0 萬8,477 元,共得價金2 億8,210 萬8,477 元,臺灣金融
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00 年6 月16日就有別除權之債權
人進行第一次分配,至餘額8,692 萬7,682 元,臺灣金融資
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已就其餘債權人之債權金額,作成101
年7 月13日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下稱101 年7 月13
日分配表),
惟迄今尚未進行分配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
閱上開強制執行卷宗查核無誤,並有權利移轉證書、本院99
年度司執字第14596 號命補差價裁定、第一次分配表及分配
紀錄及101 年7 月13日分配表等物影本附卷
可稽(參外放之
金拍卷㈠第252-253 頁、第305-307 頁、卷㈢第277-283 頁
、第328 頁、本院破更㈠卷㈠第110-124 頁)。參之101 年
7 月13日分配表中所列之債權均屬有
執行名義者,且本件雙
方
當事人除對其中祥讚公司、元富公司、舒和公司、合作金
庫、薛金長、翔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再興國際企業有限公
司之債權真偽或數額有爭執外,就其餘債權均無
異議,並同
意在上開不爭執之範圍內,以該分配表中所列債權作為本件
已知債務之範圍(見本院破更㈠卷㈠第195 頁)。茲參考10
1 年7 月13日分配表,及本院針對當事人有爭議部分進行調
查之結果,認定本件相對人目前之債務狀況如下:
1.祥讚公司之債權數額:
聲請人祥讚公司主張其債權共兩筆,債權本金數額合計1,31
5 萬0,618 元(1,751,759 元+11,398,895元=13,150,654
元)等情,有債權證明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板簡字第
2606號
確定判決及同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856 號確定
支付命
令各1 紙
附卷可稽(見本院破字卷㈠第24-27 頁)。然聲請
人祥讚公司前因參與另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助字
第1028號強制執行事件,獲得部分清償,故上開175 萬1,75
9 元之債權債權本金僅餘169 萬0,349 元,利息為1 萬7,84
6 元;至於另筆1,139 萬8,895 元債權則全未清償,並尚有
利息41萬6,369 元等情,
乃聲請人祥讚公司於另案執行事件
中所自陳(參祥讚公司於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4596 號執行
事件中所提100 年1 月21日
陳報狀,見外放之金拍卷㈡第21
6 頁)。上開債權數額與101 年7 月13日分配表僅列入本金
169 萬0,349 元及利息1 萬8,061 元不符,聲請人祥讚公司
之債權數額應依上開說明計為1,352 萬3,459 元(詳如附表
二編號25所示)。
2.元富公司之債權數額:
聲請人元富公司主張之債權共為兩筆,本金數額合計1,237
萬1,583 元等情(684,344 元+11,687,239元=12,371,583
元),業據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
第2607號及99年度重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為證(同本院破字
卷㈠第16-23 頁)。然其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
助字第1028號執行事件中獲償5 萬1,904 元之事實,亦經元
富公司於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4596 號強制執行事件中陳述
無誤(見外放之金拍卷㈡第214 頁)。故依其
自認之事實,
其債權應為:①本金65萬8,876 元,利息6,962 元;②本金
1,168 萬7,239 元,利息50萬4,823 元。以上合計1,285 萬
7,900元(詳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
3.舒和公司之債權數額:
聲請人舒和公司陳報之債權亦為兩筆,本金數額共1,140 萬
9,024 元(1,422,180 元+9,986,844 元=11,409,024元)
,利息部分共計162,660 元,本利合計1,157 萬1,684 元,
債權證明分別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2786 號
及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384 號支付命令,有上開裁定影本
在卷可稽(分見本院破字卷㈠第11-12 頁、外放之金拍卷㈡
第149-150 頁)。101 年7 月13日分配表僅列第一筆債權,
與此不合,
本案於計算時,應按
前揭實際債權數額認計(詳
如附表編號44所示)。
4.合作金庫之債權數額:
第三人合作金庫主張相對人原先積欠該行新臺幣1 億7,298
萬7,549 元、美金9 萬7,542 元及相關利息、
違約金之事實
,為相對人所不爭,並據合作金庫提出放款資料查詢單及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01 年2 月1 日核發之債權憑證等物為證
(見本院破更㈠卷㈠第228 頁、第224 頁),及經本院依職
權查得借據4 紙及交易明細表等件附於另案執行事件卷內
可
考(見外放之金拍卷㈢第129-144 頁),
堪予認定。又合作
金庫嗣就相對人名下如附表一中所示位於苗栗縣之數筆建物
聲請強制執行,因而獲償8,647 萬9,571 元,目前不足額為
新臺幣8,078 萬2,391 元、美金11萬1,242 元(詳如附表二
編號45所示)等情,亦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 年5 月7 日
分配表及合作金庫陳報之債權計算書等物附卷可查(見本院
破更㈠卷㈢第33-40 頁、第28-32 頁),因此
堪認合作金庫
之債權額應為新臺幣8,078 萬2,391 元、美金11萬1,242 元
。
5.薛金長、翔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再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
人債權之真偽:
依101 年7 月13日分配表之記載,第三人薛金長對相對人應
有
執行費7 萬6,155 元、5 萬5,136 元(附表二編號7 、8
),普通債權442 萬3,630 元、989 萬5,599 元、699 萬9,
695 元、1,328 萬2,267 元(附表二編號31、32、33、34)
;翔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有執行費3,975 元(附表二編號
9) ,普通債權52萬3,935 元(附表二編號37);再興國際
企業有限公司則應有執行費6,473 元(附表二編號15),普
通債權85萬8,334 元(附表二編號42)。第三人即另名債權
人黃雅鈴曾對薛金長、翔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再興國際企
業有限公司等3 人提起
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剔除101 年7
月13日分配表中所列之上開債權,不得列入分配,然經本院
101 年度北簡字第11535 號進行實質審理調查後,認定相對
人確實仍分別積欠薛金長、翔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再興國
際企業有限公司5,264 萬3,494 元、50萬0,160 元、80萬9,
122 元之借款或貨款未予清償等情,有該案判決在卷
可參(
見本院破更㈠卷㈢第12-15 頁),並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查
明無誤。相對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明,即逕稱上列債權不存在
,請求不予承認
云云,顯屬無據。
6.其他債權:
此外,雙方當事人對101 年7 月13日分配表中所列之其他債
權均無爭執,並同意列作相對人目前已知債務之範圍內,已
如前述,爰全數援引之,並配合前揭認定結果,逐一
臚列相
對人已知之債務如附表二所示,經計其債務數額共為新臺幣
1億8,451萬7,389元、美金111,242元。
㈡資產方面:
1.經查,相對人辯稱其尚有流動資產3 億4,853 萬2,678 元,
固定資產1 億9,405 萬8,170 元,合計5 億4,259 萬0,848
元云云,無
非係以其自行製作之99年度資產負債表為據(見
破抗卷第15頁)。惟該份會計文書之真實性,為聲請人所否
認,且抗告審法院及本院多次闡明相對人應補正會計師查核
簽證,相對人先後兩次請求展延補正
期間,仍無法遵期提出
,後始當庭自陳沒有會計師願意簽證等語在卷(見本院破更
㈠卷㈠第194 頁)。且本院為確認上開資產負債表之真實性
,曾依職權傳喚會計師蔡瑞玲,第三人蔡瑞玲當庭陳述:其
雖看過該份資產負債表,但未予查核,故其不願意簽證等語
(見本院破更㈠卷㈠第69頁反面),益見相對人自行製作之
99年度資產負債表中相關科目數額之記載是否為真、與憑證
是否相符,均未經實際查核。相對人又始終未再舉證證實之
,本院自難遽採為本件之認定基礎。
2.次查,相對人雖又提出其與大有巴士間144 輛大巴士之附條
件
買賣契約暨財產目錄及相關發票憑證、相對人匯入大有巴
士款項憑證、有鑫公司匯入大有巴士款項憑證、相對人代付
新鑫公司貨款憑證、相對人代開票款憑證、相對人翻修車款
憑證、大有巴士應付款由有鑫公司代付憑證、相對人代大有
巴士墊付台灣五十鈴車款憑證、有鑫公司墊付大有巴士車輛
保險費憑證及大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就日鑫公司應收大有巴士款項之協議程序執行報告各1 份
等物(參相對人101 年11月27日民事陳報狀後附原證1 、原
證4 暨原證4-12至4-19、原證5 ),
佐證大有巴士確曾向相
對人買受144 輛大巴士,因而積欠車款3 億8,751 萬2,475
元,及相對人曾融資大有巴士1 億4,050 萬1,255 元等情非
虛。然相對人復自陳:其已於100 年11月10日將其對大有巴
士之部分車款債權及借款返還
請求權讓與第三人日鑫機械工
程有限公司(下稱日鑫公司)。截至100 年12月31日止,大
有巴士仍未全數清償,尚欠相對人應收車款4,133 萬6,001
元、違約金2,220 萬4,516 元、利息1,259 萬2,097 元,合
計7,613 萬2,614 元等語,並提出
債權讓與契約書
以實其說
(參同上陳報狀後附原證2 )。可知相對人對大有巴士之應
收帳款,至多僅有7,613 萬2,614 元,可以認定。
3.至於相對人抗辯其與大有巴士係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約定
於大有巴士付清車款前,仍由相對人保有其車輛之
所有權一
節,固據提出上開附條件買賣契約在卷為憑(參相對人101
年11月27日民事陳報狀後附原證1 )。然
參諸本院調閱相對
人96至101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分
見本院破字卷㈠第95-107頁及本院破更㈠卷㈢第18-23 頁)
,系爭144 輛大巴士均未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且大有巴士買
受上開車輛後,即以該等車輛設定動產
擔保交易登記予相對
人,亦有相對人自己提出之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共14紙
附卷可稽(見破抗卷第19-32 頁)。足見相對人實際上已將
系爭144 部車輛之所有權交付移轉予大有巴士,方有再以設
定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方式擔保其債權之必要。因此,上開車
輛應不得列入相對人之資產範圍內。
4.又依原審發回更審前破產管理人陳家慶律師調查之結果,相
對人尚有庫存車輛(LT134PRK大客車底盤),經鑑估價值13
4 萬8,200 元,另有高雄銀行定存單可領回保證金410 萬2,
195 元,此有破產管理人製作之財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
破字卷㈡第115 頁),且該份財產清單業經提報於100 年7
月11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中,未據在場債權人異議,應
堪信
實。
5.此外,相對人原先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苗栗及臺北市○○路
房地,則均已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經第三人拍定,且
所得尚不足清償所欠債務等情,分別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5 月7 日分配表及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4596 號執行
事件101 年7 月13日分配表在卷
可按,自已不得列計為資產
。另依本院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銀及臺灣土地
銀行等行查詢結果,相對人於上開銀行均已無存款,有各該
銀行之回函在卷可稽(分見本院破字卷㈡第6 、7 、10頁)
,且相對人復自認公司已無現金等情明確(見本院破字卷㈠
第201 頁)。再經本院調閱相對人10 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悉(見本院破更㈠卷㈢第18-23 頁),
相對人最近一年度之全年所得,僅有高雄銀行及合作金庫配
發之利息共13萬9,462 元,除此之外名下即查無其他任何資
產。
6.基上,相對人目前之資產應僅有其對大有巴士之應收帳款7,
613萬2,614元、庫存車輛殘值134萬8,200元及高雄銀行定存
單保證金410萬2,195元,合計8,158萬3,009元,明顯小於前
開負債,堪予認定。
七、復參以相對人自98年11月起,即持續有退票紀錄,有台灣票
據交換所函覆之退票紀錄1 紙在卷可稽(見破抗卷第40-41
頁)。且迄今仍積欠眾多債權人高額債務,多年均未清償,
已如前述,顯見相對人已無能力清償其債務。是相對人辯稱
其僅係暫時不能清償云云,要不足採。
八、另相對人對大有巴士之應收款項、庫存車輛及銀行定存單保
證金共計尚有8,158 萬3,009 元,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應有
足夠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支付破產財團之費用。是
綜上所
述,相對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其債權人又有
兩人以上,並具有破產實益,因此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
產,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九、爰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附表一:
┌──┬───────┬───────┬────┬──┬──────┐
│建號│建物門牌 │坐落基地 │建物面積│權利│ 拍定價額 │
│ │ │ │(合計)│範圍│(新臺幣元)│
│ │ │ │ │ │ │
├──┼───────┼───────┼────┼──┼──────┤
│668 │苗栗縣造橋鄉龍│苗栗縣造橋鄉潭│4366.09 │1/1 │46,400,000元│
│ │昇村中潭22-6號│內段1186、1187│平方公尺│ │(執行案號:│
│ │ │、1188地號 │ │ │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101 年度│
│670 │苗栗縣造橋鄉龍│苗栗縣造橋鄉潭│ 933.38 │1/1 │司執字第4269│
│ │昇村中潭22-7號│內段1186地號 │平方公尺│ │號) │
├──┼───────┼───────┼────┼──┤ │
│678 │苗栗縣造橋鄉龍│苗栗縣造橋鄉潭│ 517.29 │1/1 │ │
│ │昇村中潭22-7號│內段1185、1188│平方公尺│ │ │
│ │(增建,未辦保│地號 │ │ │ │
│ │存登記) │ │ │ │ │
└──────────────────────────┴──────┘
┌───┬──────┬───────┬────┬───┬───────┐
│建號 │建物門牌 │坐落基地 │建物面積│權利範│ 拍定價額 │
│ │ │ │ │圍 │(新臺幣元) │
├───┼──────┼───────┼────┼───┼───────┤
│3322 │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大安區懷│ 274.22 │1/1 │282,108,477 元│
│ │仁愛路3 段 │生段三小段308-│平方公尺│ │(第2 次拍定價│
│ │53-7號5樓 │1地號 │ │ │金271,200,000 │
├───┴──────┴───────┼────┼───┤元+原拍定人棄│
│地號 │土地面積│權利範│標應負擔之差額│
│ │ │圍 │10,908,477元=│
├──────────────────┼────┼───┤282,108,477 元│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7345 │409/ │) │
│ │平方公尺│91700 │ │
├──────────────────┼────┼───┤ │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1309 │409/ │ │
│ │平方公尺│91700 │ │
└──────────────────┴────┴───┴───────┘
附表二:目前已知債務
(單位:新臺幣元)
┌─┬──────────┬────┬─────┬────┬─────┐
│編│債權人 │債權總類│ 債權原本 │債權利息│ 債權總額 │
│號│ │ │ │ │ │
├─┼──────────┼────┼─────┼────┼─────┤
│1 │林秀育 │執行費 │ 32,000│ │ 32,000│
├─┼──────────┼────┼─────┼────┼─────┤
│2 │冀宗澤 │執行費 │ 38,026│ │ 38,026│
├─┼──────────┼────┼─────┼────┼─────┤
│3 │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執行費 │ 5,355│ │ 5,355│
│ │中心 │ │ │ │ │
├─┼──────────┼────┼─────┼────┼─────┤
│4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假扣押執│ 10,519│ │ 10,519│
│ │ │行費 │ │ │ │
├─┼──────────┼────┼─────┼────┼─────┤
│5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費 │ 1,669│ │ 1,669│
├─┼──────────┼────┼─────┼────┼─────┤
│6 │楊柏榮即建材木材行 │執行費 │ 1,295│ │ 1,295│
├─┼──────────┼────┼─────┼────┼─────┤
│7 │薛金長 │執行費 │ 76,155│ │ 76,155│
├─┼──────────┼────┼─────┼────┼─────┤
│8 │薛金長 │執行費 │ 55,136│ │ 55,136│
├─┼──────────┼────┼─────┼────┼─────┤
│9 │翔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費 │ 3,975│ │ 3,975│
├─┼──────────┼────┼─────┼────┼─────┤
│10│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假扣押 │ 7,897│ │ 7,897│
│ │公司 │執行費 │ │ │ │
├─┼──────────┼────┼─────┼────┼─────┤
│1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執行費 │ 8,000│ │ 8,000│
│ │公司 │ │ │ │ │
├─┼──────────┼────┼─────┼────┼─────┤
│12│清必企業有限公司 │執行費 │ 8,301│ │ 8,301│
├─┼──────────┼────┼─────┼────┼─────┤
│13│緣和企業有限公司 │執行費 │ 30,804│ │ 30,804│
├─┼──────────┼────┼─────┼────┼─────┤
│14│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執行費 │ 4,781│ │ 4,781│
│ │中心 │ │ │ │ │
├─┼──────────┼────┼─────┼────┼─────┤
│15│再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執行費 │ 6,473│ │ 6,473│
├─┼──────────┼────┼─────┼────┼─────┤
│16│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費 │ 1,136│ │ 1,136│
│ │苗栗區營業處 │ │ │ │ │
├─┼──────────┼────┼─────┼────┼─────┤
│17│舒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費 │ 11,377│ │ 11,377│
├─┼──────────┼────┼─────┼────┼─────┤
│1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假扣押 │ 224,000│ │ 224,000│
│ │有限公司 │執行費 │ │ │ │
├─┼──────────┼────┼─────┼────┼─────┤
│1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假扣押 │ 320,000│ │ 320,000│
│ │有限公司 │執行費 │ │ │ │
├─┼──────────┼────┼─────┼────┼─────┤
│20│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稅款 │ 697,391│ │ 697,391│
├─┼──────────┼────┼─────┼────┼─────┤
│21│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稅款 │ 1,230,206│ │ 1,230,206│
│ │局竹南稽徵所 │ │ │ │ │
├─┼──────────┼────┼─────┼────┼─────┤
│22│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稅款 │ 345,308│ │ 345,308│
│ │局中和稽徵所 │ │ │ │ │
├─┼──────────┼────┼─────┼────┼─────┤
│23│林秀育 │票款 │ 7,657,205│ │ 7,657,205│
├─┼──────────┼────┼─────┼────┼─────┤
│24│冀宗澤 │清償債務│ 8,168,315│ │ 8,168,315│
├─┼──────────┼────┼─────┼────┼─────┤
│25│祥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債務│ 1,690,349│ 17,846│13,523,459│
│ │ │ ├─────┼────┤ │
│ │ │ │11,398,895│ 416,369│ │
├─┼──────────┼────┼─────┼────┼─────┤
│26│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清償債務│ 673,727│ 3,606│ 693,634│
│ │中心 │ │ ├────┤ │
│ │ │ │ │ 16,301│ │
├─┼──────────┼────┼─────┼────┼─────┤
│27│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債務│ 1,134,657│ 67,333│ 1,201,990│
├─┼──────────┼────┼─────┼────┼─────┤
│28│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債務│ 52,500│ 3,823│ 223,766│
│ │ │ ├─────┼────┤ │
│ │ │ │ 52,500│ 3,582│ │
│ │ │ ├─────┼────┤ │
│ │ │ │ 52,500│ 3,323│ │
│ │ │ ├─────┼────┤ │
│ │ │ │ 52,500│ 3,038│ │
├─┼──────────┼────┼─────┼────┼─────┤
│29│黃雅玲 │清償債務│ 82,119│ 877│ 82,996│
├─┼──────────┼────┼─────┼────┼─────┤
│30│楊柏榮即建材木材行 │清償債務│ 40,743│ 2,484│ 170,615│
│ │ │ ├─────┼────┤ │
│ │ │ │ 73,164│ 4,009│ │
│ │ │ ├─────┼────┤ │
│ │ │ │ 47,993│ 2,222│ │
├─┼──────────┼────┼─────┼────┼─────┤
│31│薛金長 │清償債務│ 2,170,428│ 41,387│ 4,423,630│
│ │ │ ├─────┼────┤ │
│ │ │ │ 2,170,428│ 41,387│ │
├─┼──────────┼────┼─────┼────┼─────┤
│32│薛金長 │清償債務│ 961,493│ 58,348│ 9,895,599│
│ │ │ ├─────┼────┤ │
│ │ │ │ 961,493│ 58,348│ │
│ │ │ ├─────┼────┤ │
│ │ │ │ 120,166│ 7,292│ │
│ │ │ ├─────┼────┤ │
│ │ │ │ 132,800│ 8,059│ │
│ │ │ ├─────┼────┤ │
│ │ │ │ 66,400│ 4,029│ │
│ │ │ ├─────┼────┤ │
│ │ │ │ 433,200│ 26,289│ │
│ │ │ ├─────┼────┤ │
│ │ │ │ 621,600│ 37,722│ │
│ │ │ ├─────┼────┤ │
│ │ │ │ 68,000│ 3,996│ │
│ │ │ ├─────┼────┤ │
│ │ │ │ 285,333│ 16,221│ │
│ │ │ ├─────┼────┤ │
│ │ │ │ 66,400│ 3,775│ │
│ │ │ ├─────┼────┤ │
│ │ │ │ 291,267│ 7,741│ │
│ │ │ ├─────┼────┤ │
│ │ │ │ 68,000│ 1,807│ │
│ │ │ ├─────┼────┤ │
│ │ │ │ 433,200│ 11,512│ │
│ │ │ ├─────┼────┤ │
│ │ │ │ 66,400│ 1,765│ │
│ │ │ ├─────┼────┤ │
│ │ │ │ 262,083│ 6,965│ │
│ │ │ ├─────┼────┤ │
│ │ │ │ 132,800│ 3,529│ │
│ │ │ ├─────┼────┤ │
│ │ │ │ 68,000│ 1,807│ │
│ │ │ ├─────┼────┤ │
│ │ │ │ 433,200│ 11,512│ │
│ │ │ ├─────┼────┤ │
│ │ │ │ 132,800│ 3,529│ │
│ │ │ ├─────┼────┤ │
│ │ │ │ 66,400│ 1,765│ │
│ │ │ ├─────┼────┤ │
│ │ │ │ 232,900│ 6,189│ │
│ │ │ ├─────┼────┤ │
│ │ │ │ 68,000│ 1,770│ │
│ │ │ ├─────┼────┤ │
│ │ │ │ 433,200│ 11,275│ │
│ │ │ ├─────┼────┤ │
│ │ │ │ 66,400│ 1,728│ │
│ │ │ ├─────┼────┤ │
│ │ │ │ 132,800│ 3,456│ │
│ │ │ ├─────┼────┤ │
│ │ │ │ 203,717│ 5,302│ │
│ │ │ ├─────┼────┤ │
│ │ │ │ 68,000│ 1,770│ │
│ │ │ ├─────┼────┤ │
│ │ │ │ 66,400│ 1,728│ │
│ │ │ ├─────┼────┤ │
│ │ │ │ 433,200│ 11,275│ │
│ │ │ ├─────┼────┤ │
│ │ │ │ 174,533│ 4,543│ │
│ │ │ ├─────┼────┤ │
│ │ │ │ 132,800│ 3,456│ │
│ │ │ ├─────┼────┤ │
│ │ │ │ 68,000│ 1,770│ │
│ │ │ ├─────┼────┤ │
│ │ │ │ 66,400│ 1,728│ │
│ │ │ ├─────┼────┤ │
│ │ │ │ 433,200│ 11,275│ │
│ │ │ ├─────┼────┤ │
│ │ │ │ 132,800│ 3,456│ │
│ │ │ ├─────┼────┤ │
│ │ │ │ 145,350│ 3,738│ │
│ │ │ ├─────┼────┤ │
│ │ │ │ 68,000│ 1,770│ │
│ │ │ ├─────┼────┤ │
│ │ │ │ 132,800│ 3,456│ │
│ │ │ ├─────┼────┤ │
│ │ │ │ 433,200│ 11,275│ │
│ │ │ ├─────┼────┤ │
│ │ │ │ 66,400│ 1,728│ │
│ │ │ ├─────┼────┤ │
│ │ │ │ 116,167│ 3,024│ │
│ │ │ ├─────┼────┤ │
│ │ │ │ 174,000│ 4,529│ │
├─┼──────────┼────┼─────┼────┼─────┤
│33│薛金長 │清償債務│ 6,892,065│ 107,630│ 6,999,695│
├─┼──────────┼────┼─────┼────┼─────┤
│34│薛金長 │清償債務│ 6,516,866│ 124,267│13,282,267│
│ │ │ ├─────┼────┤ │
│ │ │ │ 6,516,867│ 124,267│ │
├─┼──────────┼────┼─────┼────┼─────┤
│35│元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債務│ 658,876│ 6,962│ │
│ │ │ ├─────┼────┤12,857,900│
│ │ │ │11,687,239│ 504,823│ │
├─┼──────────┼────┼─────┼────┼─────┤
│36│展景股份有限公司 │清償債務│ 658,876│ 7,040│ 665,916│
├─┼──────────┼────┼─────┼────┼─────┤
│37│翔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債務│ 500,160│ 23,775│ 523,935│
├─┼──────────┼────┼─────┼────┼─────┤
│38│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清償債務│ 1,000,000│ 69,401│ 2,133,151│
│ │公司 │ ├─────┼────┤ │
│ │ │ │ 1,000,000│ 64,110│ │
├─┼──────────┼────┼─────┼────┼─────┤
│39│清必企業有限公司 │清償債務│ 1,037,679│ 35,679│ 1,073,358│
├─┼──────────┼────┼─────┼────┼─────┤
│40│緣和企業有限公司 │清償債務│ 3,850,417│ 133,973│ 3,984,390│
├─┼──────────┼────┼─────┼────┼─────┤
│41│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清償債務│ 89,630│ 4,371│ 102,257│
│ │中心 │ ├─────┼────┤ │
│ │ │ │ 8,000│ 256│ │
├─┼──────────┼────┼─────┼────┼─────┤
│42│再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清償債務│ 809,122│ 49,212│ 858,334│
├─┼──────────┼────┼─────┼────┼─────┤
│4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債務│ 141,998│ 2,665│ 144,663│
│ │苗栗區營業處 │ │ │ │ │
├─┼──────────┼────┼─────┼────┼─────┤
│44│舒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債務│ 1,422,180│ 103,560│11,571,684│
│ │ │ ├─────┼────┤ │
│ │ │ │ 9,986,844│ 59,100│ │
├─┼──────────┼────┼─────┼────┼─────┤
│4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清償債務│40,000,000│ 653,775│ │
│ │有限公司 │ ├─────┼────┤80,782,391│
│ │ │ │ 8,780,869│ 143,518│ │
│ │ │ ├─────┼────┤ │
│ │ │ │16,930,530│ 159,133│ │
│ │ │ ├─────┼────┤ │
│ │ │ │13,933,284│ 181,282│ │
│ │ │ ├─────┼────┼─────┤
│ │ │ │美金 │美金 │美金 │
│ │ │ │ 97,542│ 11,417│ 111,242│
├─┼──────────┼────┼─────┼────┼─────┤
│46│勞工保險局 │保險費及│ 376,435│ │ 376,435│
│ │ │勞退金 │ │ │ │
├─┼──────────┼────┼─────┼────┼─────┤
│總│ │ │ │ │新臺幣 │
│ │ │ │ │ │ 1億 │
│ │ │ │ │ │ 8,451萬│
│ │ │ │ │ │ 7,389元│
│ │ │ │ │ │美金 │
│計│ │ │ │ │ 11萬 │
│ │ │ │ │ │ 1,24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