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破更一字第8號
抗 告 人 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1
法定
代理人 林富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甄儀 住台北市○○區○○路○○號13樓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祥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富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舒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
國102年8月16日100年度破更一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
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則
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