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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簡上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呈琮 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律師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 被上訴人  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凌中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趙德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當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自行達成訴訟外和解,請 求本院再開辯論,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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