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呈琮
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
律師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
被
上訴人 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凌中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趙德韻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當事人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後,自行達成訴訟外和解,請
求本院
再開辯論,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