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77號
上 訴 人 波茲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桂治安
人
上 訴 人 悠仕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守文
人
上一人
訴訟
代理人 謝裕
律師
之6
被上訴人 鄭貫地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張瑜鳳
法官 陳靜茹
法官 匡 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