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金豐
相 對 人 印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孟珠
相 對 人 林青玄
林富美
林孟瑩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變換
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9日所
為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黃秀男」之記載,應更正為「蘇金豐」。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純慧